【信息时间:2025-07-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25-2027年汽车充电桩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TT-SCMX-202502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四川铭信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委托,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评标结果如下:
(一) 评标情况
本项目【2025年07月07日】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7】名。本项目共【33】名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排名第二,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名第三,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 中标候选人情况
1.第一中标候选人
(1)单位名称:【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投标报价:【折扣系数报价:0.80,增值税税率:13%】
(3)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工期(交货期):【自招标人下达订单之日起14天交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5)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6)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2.第二中标候选人
(1)单位名称:【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2)投标报价:【折扣系数报价:0.83,增值税税率:13%】
(3)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工期(交货期):【自招标人下达订单之日起14天交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5)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6)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3.第三中标候选人
(1)单位名称:【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投标报价:【折扣系数报价:0.80,增值税税率:13%】
(3)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工期(交货期):【自招标人下达订单之日起14天交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5)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6)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三) 否决投标情况
1、广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检测报告中,委托单位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为“佛山科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证明材料不予认可,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2、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范书偏离表中存在负偏离项:①7KW单枪交流充电桩不具备无倾倒防护功能;②一体式120kW/160kW/240kW/320kw/360kw双枪充电桩输出模式不具备按需进行动态功率分配功能;③一体式 400kw 双枪充电桩输出模式不具备按需进行动态功率分配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3、华兴通信科技(郑州)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汽车充电桩的销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证明材料:(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章。
注:(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证明文件,则以时间早者为准)。(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时间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处于【2024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c、发票为未冲红发票。(4)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4、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累计业绩含税金额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汽车充电桩的销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5、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20年9月5日,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6、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7kW单枪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7、杭州贝特仪表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7kW单枪交流充电桩、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360kW充电堆的检测报告为委托检验,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8、东莞市光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①7kW单枪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时间为2021年11月09日;②360kW充电堆检测报告非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9、杭州柏来科技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未提供7kW单枪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及360kW充电堆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须同时提供以下①、②、③项型号检测报告:①7kW单枪交流充电桩;②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③360kW充电堆。”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10、浙江安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7kW单枪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及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非型式检验/试验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投标产品资格-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经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须为:型式检验/试验),且检测报告结论须为合格。”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1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未提供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12、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累计业绩含税金额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汽车充电桩的销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四) 其他
公示期:【2025年07月08日至2025年07月11日。】发布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
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投标人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我的项目-其他阶段-项目异议”模块提出】/【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 ,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吴多婷】
联系方式:【18789141784】
异议接收邮箱:【scmxhntt@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铭信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08日